香港無綫|香港新聞|26/11/2024 要聞| 終院裁定房屋政策等歧視同性已婚配偶屬違憲 駁回房委會及律政司上訴 |TVB NEW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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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/11/24
終審法院裁定,房屋政策和遺產條例歧視同性已婚配偶屬違憲,駁回房委會和律政司的上訴。 其中一名司法覆核申請人勝訴後離開終審法院,他指裁決對爭取同性配偶權利是重要一步。 Nick Infinger稱:「住屋是基本權利,很難想像大家相愛,想長時間在一起生活,但是原來要分開居住。」 終審法院這次裁決涉及兩對在海外註冊結婚的同性伴侶,其中一對未能以「一般家庭」身份申請公屋,另一對未能以「家庭成員」身份,合法入住配偶的居屋,亦不能繼承居屋的業權。 高等法院去年先後裁定政府在司法覆核敗訴,指房屋政策和遺產條例有差別待遇、違憲及不合法。房委會及律政司上訴到終審法院,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,常任法官李義、霍兆剛及林文瀚,以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審理。 其中一宗案件,一對同性伴侶吳翰林及李亦豪,2017年於英國結婚。一年後吳翰林購買一個居屋單位,但他未立遺囑便離世。 李亦豪未能按《無遺囑者遺產條例》繼承其居屋單位,他提出司法覆核,獲裁定勝訴,認為條例作出差別待遇,構成非法歧視。 法庭裁定在海外締結且有效的同性婚姻,是公開作出的承諾,有公眾性和排他性,是超越純粹的同居關係,亦與異性婚姻無異。 律政司指,「有效婚姻」的定義在婚姻法例需保持一致性,但法庭拒絕接納觀點。 對於律政司指,只有異性夫婦才有責任在生前彼此供養,終審庭同樣拒絕接納;又指同性與異性婚姻的差別僅是否受憲法保障。 律政司又向法庭建議,應給予政府及立法機關較大彈性處理同性及異性婚姻,在條例上處理的可比性。但法庭認為可比性是法律問題,應由法院客觀定奪,而非立法或政策選擇。 五位法官一致駁回,房委會及律政司的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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